半岛体育app下载官网原告李某诉称: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,2009年4月23日协议离婚时,双方一致同意将位于XX区某房屋赠与给儿子曾某,因被告不同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独自占有房屋,后经判决撤销了该赠与协议,故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位于XX区某房屋。
审理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条(现已变更为民法典)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XX区某房屋归李某所有,由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曾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XXXX元。
上海申渝律所婚姻家庭律师荆华律师点评:本案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,是夫妻共同财产,本应平均分割。由于双方在离婚时约定赠与给其子,但后经判决撤销了该赠与协议,故该房屋仍属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。现原告要求分割,符合法律规定。而该房屋属于不宜分割的财产,实践中一般是一方分得房屋,并将房屋的一半作价支付给对方。
原告李某提供的离婚证、离婚协议书、房屋买卖合同、(2009)X法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书、(2009)X一中法民终字第6939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、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。
四、婚前一方承租,婚后用共同财产所购买,权属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的房产;当事人结婚后,其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哪一方而出资为当事人所购买的房产。
特别提示: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, 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,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,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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